上海市歌舞厅卫生管理要求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歌舞厅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996)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歌舞厅,是指供从事唱歌或跳舞活动的室内公共场所。

第三条 (适用场所)本办法适用经营性舞厅,音乐厅、卡拉OK厅及包房、音乐茶座室、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歌舞厅。

第四条 (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歌舞厅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许可证制度)

1.本市对歌舞厅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2.新建、改建.扩建的歌舞厅选址、设计必须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下称卫生许可证)。

3.歌舞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4.“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六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六条 (卫生要求)歌舞厅须符合从业卫生标准,并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歌舞厅的建筑结构必须避免不利因素对人体的影响,舞厅墙壁应做成吸声层,内装超细玻璃棉或吸声材料;吊顶不得使用含有玻璃纤维的建筑材料,天花板应设计成锯齿形或波浪形,有一定的反射面和吸声体。地面宜采用光滑平整的弹簧或木质地板。音乐茶座地面应选用磨石子,铝合金板及大理石地板或地毯。

2.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5m2(舞池内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0.8m2)。卡拉Ok、音乐茶座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25m2。

3.歌舞厅动态噪声不超过85dB(A),迪斯科舞厅动态噪声不超过95dB(A)。

4.歌舞厅总风量每人每小时不低于50m3;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低于30m3。通风设备的进风口必须设在室外。地下室歌舞厅必须建有机械通风、除湿设备。

5.厕所大便池男150人设计一个,女50人设计一个(男女比例1:1时,男女蹲位比例为1:3);小便斗每40人设一个(小便槽以50cm折合一个小便斗)。每200人设一个洗手地,男女厕所应各设一个清洁池和烘手器。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1.4m,采用双向门。厕所内座式座便器必须使用一次性座便器垫套。

6.歌舞厅内禁止吸烟。但可在场外同一平面设吸烟专间,专间内设单独排风设备。

7.歌舞厅的吧台应设流动水及上下水道,二次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5)的规定。

8.歌舞厅供应饮料和茶点的,其使用的器皿应设有专用消毒间(池),并制定相应的保洁措施。

9.歌舞厅严禁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

第七条 (自身管理)歌舞厅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经常性卫生检查和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第八条 (从业人员要求)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每二年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解释)本要求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实施日朋)本要求自颁布之日起实施。